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大学纳米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本科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学院志愿服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米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者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志愿服务范畴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经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 社会机构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 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无偿献血活动、爱心学社活动、图书馆志愿者活动)
(三) 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如迎新工作、宿舍管理工作)
(四) 学生组织(如学生会青协、团支部)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 学院委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党、团、班、学生组织干部干事的本职工作、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岗位实习、兼职工作不计入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记录
第六条 每月底,本科生志愿者向团支部书记递交本月志愿服务记录和本人的本科生志愿者服务记录卡。团支部书记负责汇总本支部的志愿服务记录并制表上报院团委。经院团委审核,在本科生志愿者服务记录卡上盖章。
第七条 盖章按照时长计算,每小时盖章一枚。
第八条 本科生志愿者在上报志愿服务活动及时长时应如实填写,并附上组织机构或服务对象的联系方式,以便院团委审核。如在审核中发现信息不实,将取消该生该学年的评奖、评优、受助资格。
第九条 每学年参加18小时本科生志愿服务是参加年度评奖评优的必要条件,是申请助学金的参考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苏州大学纳米科学技术学院团委负责具体解释。
苏州大学纳米科学技术学院团委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